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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 词 曲 律 说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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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拗救拗救,是写绝句、律诗常用的一种技法。填词、作曲有时也用得着拗救。“拗”和“救”是两个意思。所谓拗,是指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所谓救,是指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之后,必须在适当的位置上补偿一个平声。这种不依常格的句子,叫作拗句。律诗中如果多用拗句,就变成古风式的律诗了。为了避免孤平,在律绝中就出现了一种特定的格式:五言的“平平仄平仄”、七言的“仄仄平平仄平仄”,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拗句,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说的拗句。这一点,需要格外加以注意。这种句式,王力先生将其称作“特定的一种平仄格式”。这种格式在唐宋的律诗中是很常见的,但多用于律诗的第七句。如李白《渡荆门送别》中的“仍怜故乡水”,杜荀鹤《山中寡妇》中的“任是深山更深处”,毛泽东《送瘟神(其二)》中的“借问瘟君欲何往”,《答友人》中的“我欲因之梦寥廓”,均属这种情况。 一般意义上的拗句及拗救,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本句自救。在该用“平平仄仄平”的地方,第一个字用了仄声,要在第三个字处补偿一个平声,以免孤平。这就变成“仄平平仄平”。七言则由“仄仄平平仄仄平”,变成“仄仄仄平平仄平”。这就是本句自救,与前面提到的平仄的特定格式有相似之处,但不一样。二者的区别在于,平仄的特定格式指的是“平平仄平仄”、“仄仄平平仄平仄”,而本句自救格式是“仄平平仄平”、“仄仄仄平平仄平”。如李白《宿五松山下荀媪家》中的“寂寥无所欢”、“月光明素盘”,就是这种情况。李白诗中这种情况是常见的。如《夜宿山寺》: 危楼高百尺, 手可摘星辰。 不敢高声语, 恐惊天上人。 这首诗中,“高”字的重复一般为诗家所不取,但我猜李白大概是不想因字害义。因为没有第一个“高”字,就谈不上“手可摘星辰”;没有第二个“高”字,言语就谈不上“恐惊天上人”。对此,可暂且不论。诗中的“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相当不凡。这里的“恐惊天上人”,就是本句自救。因为这句的平仄格式本来应为“平平仄仄平”,但第一字“恐”用了仄声,第三字如果依原格式再用仄声字,除去韵脚“人”字是平声外,就剩下第二字“惊”为平声了,这就难免要犯孤平的毛病。为了避免孤平,所以必须在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字,这就“天”字必平的缘故。这样,这句的平仄格式就成为“仄平平仄平”了。由此可见,本句自救,也就是孤平拗救。 结合上述分析,这里还可多说几句,就是为什么要掌握拗救的技法。初学诗者经常抱怨格律束缚人。其实,这仅是表面现象。从“恐惊天上人”的诗句看,一个“恐”字,便把“不敢高声语”的原因写得活灵活现,“恐”与“不敢”相互呼应。一个“天”字,不仅救了“恐”的拗处,也维妙维肖地刻划了人居高楼的境界。这里,说是“天”救“恐”之拗当然是对的,然而,若说“恐”为“天”之需,也是说得通的。熟练地掌握拗救的技法,不仅格律束缚不住诗人的形象思维,有时反而能逼出一些佳句来。(2)对句相救。 在该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用了仄声,或三、四两个字都用了仄声,就在对句的第三字或三、四字补偿上平声。这样,原格式“仄仄平平仄”就变成“仄仄仄,平平仄平”。七言则成为“平仄仄仄,仄平平仄平。”例如,白居易《赋得古原草送别》: 离离原上草, 一岁一枯荣。 野火烧不尽, 春风吹又生。 远芳侵古道, 晴翠接荒城。 又送王孙去, 萋萋满别情。 诗中第三句的“不”字本应平却仄,属拗;第四句第三字“吹”字,则本应仄却平,属救,且对句相救。 对句相救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拗必救。另一种是小拗可救可不救。 大拗必救,指的是出句平仄脚句型,五言第四字拗、七言第六字拗,必须在对句五言的第三字、七言的第五字用一个平声字来补偿。例如,杜甫《奉济驿重送严公》中的“远送从此别,青山空复情”,出句的第四字“此”,本应平声,这里用“此”乃仄声,这句除了“从”字而外,四个仄声字,出句又应是“平仄脚”,因“此”字属仄而非“平仄脚”,属大拗必救,便在对句的第三字用个平声字“空”来补偿。不然的话,第三字应用仄声字才行。 再如,陆游《夜泊山村》中的“一身报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出句中的“有”、“万”本应都是平声,可这里全是仄声,不仅出句改变了“平仄脚”类型,而且除了“身”字之外,其余六字全是仄声字,实属典型的大拗必救。陆游当然不会忽略这一点,便在对句的第五字用个“无”字,“无”字这一个平声字,作用可大啦,既救起出句“有”、“万”之拗,又救起本句“向”字之拗。这是本句自救与对句相救的同时运用。 小拗可救可不救,指的是出句平仄脚句型,五言第三字拗,七言第五字拗,可以在对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个平声字去补偿。这就算“小拗”,救也可,不救也不算毛病。但谙熟拗救技法的诗人,遇到这种“小拗”常常也用救。例如,李白《赠孟浩然》中的“吾爱孟夫子”,第三字应平而“孟”仄,便在对句“风流天下闻”中,将第三字本应用仄声字而改为平声“天”字相救。 再如,苏轼《新城道中》的“野桃含笑竹篱短,溪柳自摇沙水清”,“篱短”,出句属平仄脚。这句中的第五字“竹”,本应平声,这里“竹”字因是入声(一屋韵中第三字),是仄声,不合此位应平的格式。苏轼便在对句中的第五字该用仄声字的位置,用个平声“沙”字。同样,仅一个“沙”字,既救起出句的“竹”字,又救起本句“自”字的仄声之拗。这也是本句自救与对句相救的结合运用。 记得在十年前,笔者在中央党校培训部学习时,一位同窗就同我探讨过“拗救”问题。当时有的环节弄清楚了,有的也不甚了了。总起来看,律诗特别是唐代的律诗一般总是合律的。有些律诗看上去好象不合律,那是因为作者用了拗救的技法。宋代以后,象苏轼、陆游等大家,也同样精于音律之道,他们的诗仍是严格讲究音律的。宋以后,元、明、清,诗家也是遵守格律的。近、现代一些大手笔,也无不严格按格律赋诗。所以真要想学诗,就一定要基本掌握格律。不然,不仅自己难以入门,也难以完全读懂唐宋的律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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