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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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3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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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误读一例

    谢秉洪

    中华书局标点本《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魏襄王十三年有文:“秦取曲沃。平周女化

为丈夫。”(见第二版730页)此读“秦取曲沃”四字为句,而以“平周”属下,误。中华版《史

记》影响至巨,故有辨正之必要。正确的标点应为:“秦取曲沃、平周。女化为丈夫。”试述

理由如次:

    事若仅此一见,则句断于“曲沃”,或绝于“平周”,均无不可,而史公之本意则不得而

知矣。同书《魏世家》有文云:“(襄王)十三年,张仪相魏。魏有女子化为丈夫。秦取我曲沃、

平周。”与此《年表》所述事在同一年,文同而义一,仅上下两句次序倒转,书“女子化为丈

夫”于“秦取我曲沃、平周”之上,则语义明晰,无模棱之感,“平周”亦为秦所伐取之邑。

《年表》之“女”即“魏女子”,以在魏《表》,自可省“魏”字;《表》之文简,故又省“子”

字。同书《张仪列传》亦有文:张仪“东还而免相,相魏以为秦,欲令魏先事秦而诸侯效之。

魏王不肯听仪。秦王怒,伐取魏之曲沃、平周,复阴厚张仪益甚”。亦以秦所伐取者为曲沃、

平周二邑,且事亦在张仪相魏之年,即公元前322年,与《魏世家》同。而《六国年表》此

年之秦《表》亦正有“张仪免相,相魏”之文,则三者为一事。知史公之意乃以“秦取曲沃、

平周”为一事,“女化为丈夫”为一事。《汉书·五行志》本《史记》云:“魏襄王十三年,魏

有女子化为丈夫。”《搜神记》卷六亦言:“魏襄王十三年,有女子化为丈夫。”俱即此事,而

无有单作“平周女”者,皆可为证。“曲沃”、“平周”俱为秦所伐取之邑,二者应连读。标点

本以“平周”属下,将二者割裂,殊失史公本意。此外,清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九以“魏

襄王十三,秦取典沃、平周”为条,可知梁氏读《年表》此文亦以“平周”绝句。今人杨宽

《战国史·大事年表》于公元前322年亦记有“秦伐取魏的曲沃、平周”之文。以上均以“曲

沃、平周”连读,亦俱可证标点本之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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