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以《國語》中重在記言的〈周、魯、鄭、楚語〉和記言敍事並重的〈晉語〉為研究對象,從中概括出了三段式的結構模式:背景或緣起,嘉言善語,嘉言善語的結果,其中尤以保存嘉言善語為重點。這種三段式的結構模式以及五「語」中當條未驗的預言在全書其他地方的互見說明:編者在將那些原始材料收編進《國語》之時,經過了統一的整齊工作。論文指出,互見法對後來敍事文的寫作有積極的啟示作用。三段式中的前後二段是敍事體裁的遺留,從三段式到二段式再到集錦式的格言諺語集是言類之「語」在各個階段上的存在形式,再接下去,就是融入子書中的專題議論文了。作者認為,討論這種文類需要歷史的、發展的眼光,而不能根據一成不變的概念。論文還根據《國語》階段的三段式糾正了《國語》現存分章中的十七處錯誤。
關鍵字:《國語》;結構模式;互見法;問答式;文類
前言
春秋時的楚國大夫申叔時在回答楚莊王(前613—前591在位)關於教育太子的問題時提到了一系列的教材,它們是春秋、世、詩、禮、樂、令、語、故志、訓典。[1]根據前人的研究和筆者的心得,「語」是上古時期的一種文類,它以明德為體用特徵,是古人人生經驗和社會、政治智慧的結晶,在表達方式上大致可分為重在記言和重在記事的兩類。言類之「語」重點表現為廣泛流傳的嘉言善語,譬如格言、諺語等等,形式上比較精警;事類之「語」因為大多從有關興衰成敗的歷史故事中採錄而來,故而具有明顯的歷史故事特色,形式上一般也總是短小精悍。[2]
《國語》是我們現在所能看到的最早的結集成書的「語」。記言記事並重的〈晉語〉有結構,有緣起,有對某一問題的討論,還有結果或影響,因而組成了一個三段式的結構模式。一般地看,言類之「語」在其發展的後期多為格言集錦式的,是人們的經驗和智慧的濃縮,因而往往沒有敍事成分。但《國語》階段的言類之「語」是個例外,在〈周語〉、〈魯語〉、〈鄭語〉、〈楚語〉[3]中,除了主要記錄那些富有教育、警戒意義的勸諫、告誡、預言等之外,還簡要地交代了這些言說的背景和緣起,補敘了相關言說的結果,自然,也使後人能確知這些睿智言說的言主和他們觀察的細緻、分析的透徹、預言的準確。以上四「語」儘管在反映的時間上有先有後:〈周語〉:穆王(前976—前922在位)征犬戎至敬王十年(前509年)劉文公與萇弘欲城成周,〈魯語〉:魯莊公十年長勺之戰(前684年)至魯哀公十二年(前483)季康子用田賦,〈鄭語〉:周幽王八年(前774年)的某一天,〈楚語〉:楚莊王時期(前613—前591在位)至白公勝之亂(前479);篇幅上有長有短:〈周語〉上中下三篇凡33條[4],〈魯語〉上下二篇凡37條,〈鄭語〉一篇2條,〈楚語〉上下二篇18條,因而內容也有多少之不同,但在表述結構上都與〈晉語〉呈現出驚人的一致性。故而有理由認定,至少以上五「語」這些既有的「語」在收編進《國語》之時,根據編者的意圖和「語」的文類特點經過了統一的加工,[5]本文正是想藉由探討上述五「語」在表述結構上的相似性,歸納出它們共同的結構模式,並進一步提出由這個特殊的結構模式而來的若干啟示。
一、一個固定的結構模式:三段式
為了贏得一個直觀感覺,茲先以〈周語上〉為例,將其中14條的大致綱目依次羅列如下:
1、穆王將征犬戎,祭公謀父諫曰:「不可……」
王不聽,遂征之,得四白狼、四白鹿以歸。自是荒服者不至。
2、恭王游於涇上,密康公從,有三女奔之。其母曰:「必致之於王……」
康公不獻。一年,王滅密。
3、厲王虐,國人謗王。……(厲王弭謗,邵公諫之)
王不聽。於是國莫敢出言[6],三年,乃流王於彘。
4、厲王說(寵倖)榮夷公,芮良夫(勸阻)曰:……
既,榮公為卿士,諸侯不享,王流于彘。[7]
5、彘之亂,宣王在邵公之宮,國人圍之。邵公曰:……
乃以其子代宣王,宣王長而立之。
6、宣王即位,不籍(籍田)千畝。虢文公諫曰:……
王不聽。三十九年,戰于千畝,王師敗績于姜氏之戎。
7、魯武公以括與戲見王,王立戲,樊仲山父諫曰:……
王卒立之。魯侯歸而卒,及魯人殺懿公(戲)而立伯禦(括子[8])。三十二年春,宣王伐魯,立孝公(懿公之弟),諸侯從是而不睦。[9]
8、宣王欲得國子之能導訓諸侯者,樊穆仲曰:「魯侯孝。……」
乃命(冊立)魯孝公於夷宮。
9、宣王既喪南國之師,乃料民於太原。仲山父諫曰:……
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廢滅。
10、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伯陽父(預言)曰:……
是歲也,三川竭,岐山崩。十一年,幽王乃滅,周乃東遷。
11、惠王三年,……王子頹飲三大夫酒,子國為客,樂及遍舞。鄭厲公見虢叔,曰:……(勸虢叔納王)
虢叔許諾。鄭伯將王自圉門入,虢叔自北門入,殺子頹及三大夫,王乃入也。
12、十五年,有神降於莘,王問於內史過……對曰:……(預言虢之國祚不過五年)
十九年,晉取虢。
13、襄王使邵公過及內史過賜晉惠公命,呂甥、郤芮相晉侯不敬,晉侯執玉卑,拜不稽首。內史過歸,以告王曰:「晉不亡,其君必無後。且呂、郤將不免。……」
襄王三年而立晉侯,八年而隕于韓,十六年而晉人殺懷公。懷公無胄(後嗣),秦人殺子金(呂甥)、子公(郤芮之字)。
14、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內史興賜晉文公命,上卿逆於境,晉侯郊勞,館諸宗廟,饋九牢,設庭燎。及期,命于武宮,設桑主,布几筵,太宰蒞之,晉侯端委以入。太宰以王命命冕服,內史贊之,三命而後即冕服。既畢,賓、饗、贈、餞如公命侯伯之禮,而加之以宴好。內史興歸,以告王曰:「晉,不可不善也。其君必霸,……」
王從之。……及惠后之難,王出在鄭,晉侯納之。襄王十六年,立晉文公。二十一年,以諸侯朝王于衡雍,且獻楚捷,遂為踐土之盟,於是乎始霸[10]。
通過對以上〈周語上〉各條的排比綜合,我們不難歸納出它們共同的表述結構:
(一)嘉言善語的背景或緣起;
(二)嘉言善語;
(三)言的結果。[11]
上引每一條都有一個關於背景或緣起的簡要介紹,包括人物、時間和言主發言的原因。這些內容是後面嘉言善語的鋪墊,它們的存在使讀者有可能瞭解這些嘉言善語的出處,這比後來那些集錦式的格言諺語更具有文獻學和思想史意義。
接著是篇幅相對較長的言論,或表態、或勸諫,或預言,或者是勸諫與預言並存,這是整個三段式的主體部分,有些長篇大論幾乎相當於後世一個專題討論,如上述「祭公諫穆王征犬戎」、「虢文公諫宣王不籍千畝」、「內史過論神」、「內史興論晉文公必霸」等等,這些長篇大論對瞭解當時人的思想、禮俗、制度極有幫助。
最後是這一段嘉言善語的結果:簡單一些的寥寥數語,僅記或從或不從,或者是預言的驗證結果(因為所記錄者都是嘉言善語,故未見有失驗的記載,此點容下文展開),有些相應的結果因為是一連串的事件,因而也多些曲折,如上述第十三、十四條。
這第三段又視第二段的性質有兩種情況:若主體部分是預言,則這部分一般都是表示預言得以應驗的記錄,表明觀察之準確,或者言主所言不虛,如上引第十條、第十二條。若主體部分是勸諫,視被勸諫者的態度之別,它又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被勸諫者從善如流,故而有了好的結果,如上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這種形式的文字標誌是「從之」、「乃」、「於是」等;另一種則是被勸諫者飾非拒諫因而有了不良的結果,如上引第一、二、三、四、六、七、九條,其文字標誌是「不聽」、「弗聽」、「弗從」、「弗應」、「卒」、「乃」、「遂」、「於是」等等。當然,由於勸諫本身常常包含著若不納諫從善就會有災殃到來的警告,因而預言和勸諫往往無法分割得十分清楚,因此,不論第二段是勸諫還是預言,第三段中也往往會有些應驗性的文字,如上引十四條中,除第五、八、十條以外皆是。
因為有了第一、三兩部分的存在,所以即使是以記言為主的「語」,也有程度不等的敍事成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具備了歷史記載完整性的史書特色,難怪後人視之為歷史書。但是,持這種觀點者忽視了這樣一個現象:這兩部分只是作為第二段嘉言善語的陪襯而存在的,第一部分是為這些嘉言善語作鋪墊,作些背景或緣起的交代;第三部分則是為了證明所言不虛,作一簡單得不能再簡單的補敘。因此之故,它與歷史體裁有著顯著的區別。
因為有了這個三段式的第一、三兩段,與其他同屬言類之「語」的先秦文獻比較,如《逸周書》之〈武稱〉、〈王佩〉、〈周祝〉,《文子》之〈符言〉、〈上德〉,《管子》之〈樞言〉、〈小稱〉、〈四稱〉,《大戴禮記》之〈曾子制言(上、中、下)〉、〈武王踐祚〉等,它們以純粹的嘉言善語形式出現,而上述〈周語〉還明顯殘留著歷史體裁的敍事尾巴,這不奇怪,因為「語」本來就有很大一部分採錄於史料,如韋昭所說:「採錄前世穆王以來,下訖魯悼、智伯之誅,邦國成敗,嘉言善語,陰陽律呂,天時、人事逆順之數,以為《國語》。」[12]當然這樣的尾巴不僅僅〈周語上〉中有,〈周語中、下〉以及〈魯語〉、〈鄭語〉、〈楚語〉中也同樣存在,從中我們能看出言類之「語」從史料過渡而來的敍事成分,本文要討論的正是這種過渡色彩以及這種過渡色彩所帶給我們的啟示。相比之下,這個三段式的第一、三兩段中,又是第三段更簡潔,或者說它在文體演進過程中退化得更快,也更能看出過渡時期的某些特色:嘉言善語日益突出,敍事成分漸次減少。因而,本文擬集中討論上述表達模式的第三段,為了節省篇幅,方便閱讀,依准上述三段模式,將重在記言的周、魯、鄭、楚四「語」各條的第三段相關資料以表格形式呈現如下,為便於與記言敍事並重的〈晉語〉作比較,將〈晉語〉各條第三段之情況統計也表列於後:
〈周、魯、鄭、楚語〉「言」的結果一覽表
| |
有第三段之條目 |
無第三段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10以下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11--20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21--30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31以上之條目 |
| 周語上 |
全部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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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12 |
3—7、10 |
1、11 |
13、14 |
| 周語中 |
全部10條、 |
|
2、3、4 |
5、7、10 |
6 |
1、8、9 |
| 周語下 |
1—3、5、6、8、9 |
4、7 |
5 |
2、8 |
3 |
1、6、9 |
| 魯語上 |
2—13、16 |
1、14、15 |
2—6[13]、8、11[14]、12 |
|
|
7、9、10、13、16 |
| 魯語下 |
2—8、11、19 |
1、9、10[15]、12—18[16]、20、21 |
6—8[17]、19 |
2—4[18]、11 |
|
5 |
| 鄭語 |
1 |
2 |
|
1 |
|
|
| 楚語上 |
1—4、6—9 |
5 |
1—4、7、9 |
6 |
8 |
|
| 楚語下 |
3—5[19]、8、9 |
1、2、6、7 |
4、8 |
3、5 |
|
9 |
| 總計(條數) |
67 |
23 |
28 |
19 |
5 |
15 |
〈晉語〉「言」的結果一覽表
| |
有第三段之條目 |
無第三段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10以下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11—20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21—30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31以上條目 |
| 晉語一 |
1—9 |
|
1、5、4 |
3、7、8 |
9 |
2、6 |
| 晉語二 |
1[20]—4、6—8[21] |
5、9 |
3、4、6 |
7 |
|
1、2、8 |
| 晉語三 |
1、3—8[22]、 |
2 |
8 |
1、3、5[23] |
6[24]、7[25] |
4 |
| 晉語四 |
1—9、12、14—21[26]、25[27] |
10、11、13、22—24 |
2—7、9、14、17、21 |
1、8、15、16[28]、19、20 |
|
12、18、25 |
| 晉語五 |
1、2、4—6、13、14 |
3、7—12[29] |
1、5、6、14 |
2、4[30]、13 |
|
|
| 晉語六 |
3、9、10—12 |
1、2、4—8 |
11、12 |
3、9 |
10 |
|
| 晉語七 |
1、3—9 |
2 |
6、8[31]、9 |
3—5、7 |
|
1 |
| 晉語八 |
1、2、5、8、11—14、16—19 |
3、4、6、7、9、10、15、20 |
2、8、12、13、16、18 |
5、17 |
19 |
1、11、14 |
| 晉語九 |
1、2、4、6、7、9、12、14、18—20 |
3、5、8、10、11、13、15、16[32]、17 |
6、7、12、14、19 |
1 |
18、20 |
2、4、9 |
| 合計 |
85 |
41 |
37 |
25 |
7 |
16 |
從以上兩份統計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國語》言類之「語」中的大多數條目都如〈周語上〉那樣呈現出三段式的結構模式,而且越是早期的材料,這種結構模式越是明顯。即使記言記事並重的〈晉語〉,這種傾向也體現得比較明顯。考慮到今本《國語》分條尚有不合理之處以及全書在整齊過程中使用的互見法(此二點請容下文討論),事實上有第三段的條數還會大大超出這個統計數字,此其一。其二,與〈周語上〉同樣,絕大多數的第三段都十分簡潔。以記言為主的四「語」,有第三段的六十七條中,字數在三十字以下者凡五十二條,其中在十字以下者有二十八條,在十一到二十字間者有十九條,而且,其中尚有不少條目是由二個甚至更多的條目誤合在一起的(此點也請容下文展開),若將這些因素考慮進去,則第三段的簡潔特色就更為明顯;與此同時,記言部分篇幅數十甚至成百倍於此。從中不難看出言類之「語」側重之所在。
這一點也可以通過《國語》中言類之「語」與《左傳》相同內容的比較中看出來,二者間文字上每有修改、增刪,但其修改、增刪還是有規律可循的,撇開編者生活地域與文字使用習慣上的差異不談,從總體結構上看,《左傳》多於《國語》(以言類之「語」及言、事並重的〈晉語〉為限,下同)者,一般都在《國語》三段式的第一段和第三段,而《國語》多於《左傳》者,則幾乎都集中在《國語》三段式的第二段即言說部分。因為對於《國語》而言,交代緣起、背景,其目的僅僅是引出後面的嘉言善語,而作為歷史文獻的《左傳》,它自然要著重記錄歷史事實,不以僅僅突出人物言論為目的。徐仁甫先生曾專門做過這樣的比較,儘管他先驗地認為《左傳》出於劉歆之手,故而論證角度多有可商,但排比《左傳》與《國語》的相關材料達七十七則,這為我們對比二書的特點無疑是有重要幫助的,尤其是他對某些細部的觀察很能給人啟發,譬如他說:「〈晉語〉載僖負羈諫曹君之詞凡二百餘言。《史記》、《列女傳》與《左傳》皆略而不載。此《國語》之所以名為「語」,《左傳》之所以重記事歟!」[33]類似這樣的按語還有不少,都十分切合《國語》言類之「語」重在中間言論一段、而《左傳》則更側重歷史敍事完整性的特點。
從以上五「語」的共同特色中,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示:《國語》各「語」中的這些歷史材料是在統一的編纂方法與編纂思想的指導下收編進《國語》的,收集起來之後還做過統一的整齊工作。如果將視野放得更開闊些,我們還會發現在〈齊語〉和〈吳語〉中,也有這種整齊工作的依稀面影,譬如齊、吳二「語」的結尾是這樣的:
〈齊語〉:在鋪敍桓公惠政,諸侯信其仁、就其利、畏其武、稱其寬廣之後,以這樣一段話結尾:「是故大國慚愧,小國附協。唯能用管夷吾、甯戚、隰朋、賓胥無、鮑叔牙之屬而伯功立。」[34]
〈吳語〉:「越滅吳,上征上國,宋、鄭、魯、衛、陳、蔡執玉之君皆入朝。夫唯能下其群臣,以集其謀故也。」
二「語」記載的時空跨度很大(〈吳語〉:吳王夫差時期,前495—前473在位;〈齊語〉:齊桓公時期,前685—前643在位),但其結尾方式居然如此相似,都用一句話總結主人公成功的原因,甚至連這原因都是相同的,這不能不讓人猜測這部分內容應該同出一手,至少二「語」與上述五「語」有著相同的編纂目的。至於這個編纂目的,除了從文本中進行歸納總結外,〈楚語上〉申叔時的話是最好的現成答案,曰:「教之語,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務用明德於民也。」儘管這不是對「語」這種文類和教材的界定,但從申叔時理解的「語」的功能特徵中,我們不難體會到這一種文類和教材的編纂宗旨。申叔時所說的是一般性的「明德」,而〈齊語〉與〈吳語〉結尾中概括齊桓公與越王勾踐成功的原因,則道出了君王這種特殊身份的人的特殊的德,即禮賢用賢——而這其實也就是《國語》所要宣揚的先王之德。
二、當條未驗的預言與全書的互見法
上文歸納出來的《國語》言類之「語」三段式結構模式並不是鐵板一塊,而是有例外的。從這些規則的例外中往往能發現一些問題,獲得一些啟發,這裏就來討論一下兩個例外。
先看看有關預言的條目中那些當條沒有應驗記錄的內容。
在全部言類之「語」和記言敘事並重的〈晉語〉中,主體部分屬預言,第三段空缺或者當條沒有應驗記錄的有以下九條,它們是:
A、〈周語下〉第四條「晉羊舌肸聘周論單靖公敬儉讓咨」,叔向預言單靖公子孫必蕃;
B、〈魯語上〉第十四條「子叔聲伯辭邑」,子叔聲伯預言苦成叔亡無日矣;
C、〈楚語下〉第六條「藍尹亹論吳將斃」;
D、〈晉語二〉第五條「獻公問卜偃攻虢何月」;
E、〈晉語三〉第二條「惠公入葬共世子」,國人之誦和郭偃的解釋皆預言重耳入晉並及其具體時間;
F、〈晉語三〉第三條「惠公悔殺里克」,郭偃預言惠公罹天之禍無後;
G、〈晉語四〉第十一條「重耳親筮得晉國」;
H、〈晉語六〉第一條「趙文子冠」,張老斥三郤對趙文子的告語為「亡人之言,何稱述焉」;
I、〈晉語八〉第三條「叔向母謂羊舌氏必滅」。
以上九條中的預言在當條都沒有應驗的記錄,因而在結構上只呈現出第一和第二兩段,是上文歸納出來的三段式結構模式的變例,其所以沒有象《國語》其他許多章節一樣,在當條即指出結果,以表明言主觀察之細緻、分析之透徹、預言之準確,在筆者看來,一是因為有些預言的驗證結果是一連串的歷史事實,如重耳入晉、得國,若將這些繁複的歷史事實一一附於當條之下,則勢必造成這個三段式結構中第三段與第二段輕重失當,從而模糊文體界限和編纂意圖;二是通過互見之法已在同書其他地方透露了相關的應驗事實,在此處也就可以從略了。
譬如上述A條,當條隨著叔向的預言結束也就完畢,但觀接下來〈周語下〉第五條「單穆公諫景王鑄大錢」、第六條「單穆公諫景王鑄大鍾」以及第八條「賓孟見雄雞自斷其尾」皆涉及單穆公,其人系單靖公曾孫,時為景王卿士,或可作叔向「再興」之應證,尤其是第八條,結尾云「(景王)將殺單子(穆公),未克而崩」,說得神乎其神。關於單氏家族,〈周語下〉從周簡王(前585—前572年在位)卿士單襄公、到周簡王之孫周靈王(前571—前545年在位)卿士單靖公、一直記載到靖公之曾孫周景王(前544—前521年在位)、敬王(前519—前476年在位)卿士單穆公,前後將近百年,這本身就是單氏家族長盛不衰的證明。[35]
上述B條和H條,皆涉及晉國三郤之亡,雖在當條未有交代,但郤至之亡已見於〈周語中〉第十條「單襄公論郤至佻天之功」、三郤之見殺又見於〈周語下〉第一條「單襄公論晉將有亂」,還見於〈晉語六〉第七條「范文子論勝楚必有內憂」;C條吳王夫差之斃並見於〈吳語〉和兩篇〈越語〉;D條虢亡之事已在此前(〈晉語二〉第三條)言及,當是對於第三條的補敘,頗疑居於其間的第四條「宮之奇知虞將亡」與第三條互乙,因為第二、四條述虢之事,不應將虞國之事間廁其中,故而本條可不放在本段中討論;E條和G條重耳入晉、得國,則更是〈晉語〉中的重頭戲;F條惠公罹天之禍並無後,其應驗之辭在〈晉語四〉第十二條「秦伯納重耳于晉」,結尾云:「戊申,刺懷公于高梁。」懷公正是惠公之後;I條之應驗:叔魚之死,在〈晉語九〉第一條「叔向論三奸同罪」:
士景伯如楚,叔魚為贊理。邢侯與雍子爭田,雍子納其女於叔魚以求直。及斷獄之日,叔魚抑邢侯,邢侯殺叔魚與雍子於朝。
可見其母謂叔魚「必以賄死」之預言十分準確。但謂楊食我致滅羊舌氏之宗,《國語》中未見下文,只于《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見之,故韋昭(204—273)注云:「食我既長,黨於祁盈。盈獲罪,晉殺盈及食我,遂滅祁氏、羊舌氏,在魯昭二十八年。」或因《國語》編纂之時其事盛傳在人們口耳之間,故《國語》不復著錄。
綜觀上述九條,表面上在三段式的結構模式之外,實際上,除第四條系誤置外,幾乎全有應驗(嚴格說來,只有I條中半條沒有應驗),只是在同書其他地方以互見的形式出現罷了,互見的範圍涵蓋了〈齊語〉、〈鄭語〉外的六「語」。於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第一、《國語》上述篇目中的三段式結構,並沒有因為這些例外而被否定,相反,恰恰因為有了這樣的例外而得到了堅實的驗證。第二、《左傳》和《史記》中常用的互見之法,在《國語》中已經反復使用了。顯然,是它啟發了《左傳》的作者和司馬遷。儘管《國語》言類之「語」並不以敍事為目的,但這一互見法卻對敍事文的寫作有著重要的方法論意義,甚至很可能是開創性的。第三、上述同一「語」中不同章節間以及不同「語」之間的互文見義,再次證明了前文的推測:《國語》中那些材料是在統一的編纂方法與編纂思想的指導下收編進來的,收集起來之後還做過統一的整齊工作。
三、一個主要的變例:問答式以及言類之「語」的體例演變軌跡
除了當條沒有應驗的預言而外,《國語》上述五「語」中還有一個主要的變例,那就是問答式。這部分中許多答語只是言主表明態度或者就某一個專門問題進行的討論,不存在勸諫之後受話人的態度或預言之後的應驗問題,在周、魯、鄭、楚四「語」中,這樣的條目有以下二十四條:
1、〈周語下〉第七條「景王問鍾律於伶州鳩」,其中周景王問,伶州鳩答,這位司樂之官還真是個了不起的專家,一口氣發表了近六百字的專業演說,與前一條他與單穆公一起反對景王鑄無射的發言同樣可視為目前所見我國最早的音樂理論論文,這樣的問答式自然不需要第三段。
2、〈魯語上〉第一條「曹劌問戰」,曹劌問所以戰于魯莊公,待莊公回答之後,接過莊公的話頭隨機說法地給莊公上了一堂道德教育課,比起《左傳》〈莊公十一年〉所載之同一內容,軍旅之事全無,民神之事則大增,「語」的「明德」特點於此一區別中得到了顯著體現。這樣的教育也很難說一下子會有什麼具體的結果,故而本條也就缺省了第三段。
3、〈魯語上〉第十五條「里革論君之過」,晉人殺厲公,魯成公問誰之過,里革答以君之過,接著是連篇累牘辟頭蓋臉的教訓,雖然我們可以想見魯成公汗不敢出的惶恐相,但在編者,也許是覺得保存了這一段明君王之德的嘉言善語,也算達到了目的,因而也就省略了第三段。
4、〈魯語下〉第一條「叔孫穆子聘于晉」,叔孫豹聘于晉,晉饗之以禮樂,穆子舍其大而拜其細,晉侯問,叔孫豹答,叔孫豹這一段有關禮樂文明的嘉言善語結束了,這一條也就算完了。與《左傳》〈襄公四年〉同一內容相比,依然是《國語》詳於言而略於事。
5、〈魯語下〉第九、十八、十九、二十一條皆述仲尼事,或狀仲尼之多聞博識,或譏季康子之以田出賦,唯第十九條有第三段,第十、十三、十四、十六、十七條雖非直接記錄孔門之行事,但其嘉言善語存焉,這二項之內容與形式與《論語》中述孔門之事相類,後者亦都沒有第三段,從中可窺見從《國語》到《論語》,言類之「語」這一文體內部的嬗變。
6、〈魯語下〉第十——十七條凡八條,皆述公父文伯之母(敬姜)的嘉言懿行,皆無第三段,其中有五條又與孔門之言相重。故而本部分與上述記仲尼之言的數條當為同一組材料,且都置於〈魯語下〉之末尾。二者皆逸出《國語》三段式的常規,在內容、形式上都與《論語》相同,若將上述二者相聯繫,其在「語」這種文類的文體史意義也就呈現出來了。
7、〈楚語上〉第五條「伍舉論台美而楚殆」,有緣起,有勸諫,但其時章華之台既成,故而伍舉近六百字的道德教育之後,自然不可能再有「遂止」之類可以充當第三段的文字,其情形正與上述「里革論君之過」同。
8、〈楚語下〉第一條「觀射父論絕地天通」、第二條「觀射父論祀牲」,皆楚昭王問,有楚寶之稱的觀射父答,所述之事皆上古禮樂典章制度,回答完畢,本條也就結束,無復第三段,情形與上述「景王問鍾律於伶州鳩」同。其所論之事除了有多聞博識之助外,無疑也有明德之用。
9、〈楚語下〉第七條「王孫圉論國之寶」,王孫圉糾正趙簡子對於「寶」的理解,重人而不輕物,其議論亦足以教化世人,形式上取問答式,與「景王問鍾律於伶州鳩」同。
〈晉語〉中無第三段而取問答式的有十八條,它們是:〈晉語二〉第九條,〈晉語四〉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條,〈晉語六〉第二條,〈晉語八〉第四、六、七、九、十、十五、二十條,〈晉語九〉第三、五、八、十五——十七條。所有這些,都在討論、勸諫之間有一些嘉言善語,其形式與《國語》言類之「語」的常例三段式有別,倒與《論語》記錄孔門嘉言善語之時,偶爾也因言而存事的情形相同。
平面地看,《國語》中的三段式有正例,有變例,而這種問答式的變例在各「語」中都有;但若是縱向地考察,可以發現,這種問答式的變例在前期少一些,在後期多一些,特別是〈魯語下〉的後面部分與〈晉語〉之八、九中成組地出現,甚至交代背景和緣起的文字也越來越少,大有僅僅保存嘉言善語的趨勢。這是否意味著「語」的體例在起著微妙的變化呢?回答是肯定的。
若把這時間之維往前往後再延長一些,我們可以看到「語」這種結構模式的繼承與演變線索:
往上看,這種脈絡清晰的分段式結構,在此前的文獻中似曾相識,我指的是甲骨卜辭和占筮之辭的結構形式[36],學界一般認為甲骨卜辭的結構模式大致呈現為四段式:敘(前)辭——命(貞)辭——占辭——驗辭[37],這敘辭與命辭大致相當於《國語》上述三段式的第一段(緣起或背景),其中反映時間與人物的某王/公/子多用謚號,應該是後來清抄時所加,非事發當時之語,這一點與包山楚簡占卜類文獻的記載方法相同。[38]占辭與驗辭分別與上述三段式的後二段吻合,特別是《國語》中那些有關預言的條目,其後二段結構方式與甲骨卜辭的「占辭——驗辭」完全吻合。值得一提的是,《國語》的第三段內容顯然不是關於事發當時情況的記載,而是事後之補記,以作為第二段所言之驗證,這一點與占卜時驗辭記載之情形完全相同,《周禮》〈春官·占人〉記載:「凡卜筮,既事,則系幣以比其命。歲終,則計其占之中否。」初盛唐間的賈公彥疏云:「卜筮皆有禮神之幣及命龜筮之辭,書其辭及兆於簡策之上,並系其幣合藏府庫之中,至歲終,總計占之中否而句(謹按:當系戰國文字「后」字之形近而誤)考之。」[39]兩相對比,我們雖不能就此推測《國語》的編者和「語」與卜祝的關係[40],但可以肯定的是,《國語》原始材料的記錄過程與卜筮之辭的記錄程式非常接近,而《國語》這種三段式的結構模式又脫胎於甲骨卜辭和占筮之辭的程式!
往下看,《論語》中的討論式、問答式即是《國語》省去了第三段的二段式;當然,《論語》中還有很多章節連這交代背景和緣起的第一段都沒有了,僅僅記錄了孔門的嘉言善語,顯然,《論語》這二種形式並存也說明它仍處在「語」這種形式的發展、變異階段上。
再往後,就是在《論語》中已經充分醞釀的格言式,譬如上文所列的那些僅僅保留嘉言善語的格言諺語集:《逸周書》之〈武稱〉、〈王佩〉、〈周祝〉,《文子》之〈符言〉、〈上德〉,《管子》之〈樞言〉、〈小稱〉、〈四稱〉,《大戴禮記》之〈曾子制言(上、中、下)〉、〈武王踐祚〉等等。從《國語》到《論語》再到格言諺語集,「語」的結構形式在不斷地變異,但它記錄保存嘉言善語的特色則一以貫之,其明德的功能特徵不僅沒有弱化,反而隨著那些背景材料和附加材料的逐步淡出而越來越強化。
在《論語》和格言諺語階段,那些嘉言善語還止於論而不議。更進一步,以明德為目的,圍繞若干嘉言善語,進行深入闡述和發揮,遂成為專題論文——「語」的文類也在此一階段消解。這在後人看起來已經是嚴格意義上的子書,在當時,因為作者或編者還固守著明德目的,人們依然視之為「語」,其中陸賈的《新語》堪作典型的例子,司馬遷《史記》〈陸賈列傳〉對該書的寫作背景有過十分生動的交代:「陸生時時前說稱《詩》、《書》。高帝……乃謂陸生曰:「試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敗之國。」陸生乃粗述存亡之征,凡著十二篇。每奏一篇,高帝未嘗不稱善,左右呼萬歲,號其書曰《新語》。」[41]由此可知,書名非陸賈自定,而系時人據固有之「語」及其寫作目的共名之也。回到《國語》,象上述〈周語下〉第六條「單穆公諫景王鑄大鍾」、第七條「景王問鍾律於伶州鳩」,若分別去掉前後二段,樂官伶州鳩之長篇大論無疑就是典型的子書,而這樣的條目在《國語》言類之「語」中所在多有,這也許就是〈齊語〉又可以成為《管子》〈小匡〉的原因之一——鑒於這樣的情況,筆者把〈齊語〉放在與《新語》同一發展階段上。所以,離開寫作(編纂)目的,若是從形式上討論言類之「語」與子書的關係並沒有多大的意義。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言類之「語」形式上這種縱向演變的趨勢並不是界限分明的,上面所說的只是一個大致線索,原因之一是每一種寫作體式都有一個漫長的醞釀階段,既經產生之後,就有它相對的穩定性,而不是經過了某一階段之後就消失得無影無蹤了;原因之二是由於中國空間的廣大,各個地域發展的不同步,寫作體式上自然也不可能整齊劃一。因而,我們不能僅僅以其外在的表現形式來斷定相關文獻產生的時間,譬如《老子》,其文類雖不在「語」的範疇之內,但明顯是採用了格言體式寫作的文本,若是僅僅根據形式的一般發展順序判斷,它似乎只能是《論語》之後的文本了,但近年的出土文獻證明它肯定是春秋晚期的作品,在時間序列上應該介於《國語》的原始材料與《論語》中間,儘管《論語》在形式上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問答式,甚至《論語》之後的《孟子》、《莊子》也有相當篇幅的問答式。
另外,正如前文所說,「語」既有重在記言的,也有重在敍事的,足見其形式之豐富。那麼,僅就言類之「語」而論,是否還會有其他形式的發展變化模式呢?理論上是完全可能的,但筆者將各種可以稱為言類之「語」的成篇成集材料(如《國語》、《論語》以及各種格言諺語集)給予大致的時間定位之後,目前尚未發現此外的發展變化模式。
四、由〈周、魯、晉、鄭、楚語〉的三段式檢討現存分章中的問題
還是回到《國語》。
在本文討論的《國語》五「語」中,儘管還存在多達四十二條的問答式,但在全部二百十六條當中,它仍然只是一個變例,而不是常例,常例還是三段式。用三段式的結構模式去檢驗現存的分章結果,就會發現一些問題,也能得到若干啟示,下文就根據前文歸納出來的三段式結構模式,依次討論《國語》目前分章中的若干問題(主要圍繞上海師範學院古籍整理組校點本,以下簡稱「校點本」)。
1、〈周語上〉第五條「邵公以其子代宣王死」:
彘之亂,宣王在邵公之宮,國人圍之,邵公曰:「昔吾驟諫王,王不從,是以及此難。今殺王子,王其以我為懟而怒乎!夫事君者險而不懟,怨而不怒,況事王乎?」乃以其子代宣王,宣王長而立之。
觀〈周語上〉第三條「邵公諫厲王弭謗」,第三段是「王不聽,於是國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於彘」,似已完整。但若與〈楚語下〉第九條「葉公子高論白公勝必亂楚國」對勘,第一段子西召王孫勝,欲使處吳境,為白公;第二段子高諫止;第三段「(子西)不從,遂使為白公,子高以疾閒居蔡」,接下來是子西不聽勸止的後果,云:
及白公之亂,子西、子期死。葉公聞之,曰:「吾怨其(子西)棄吾言,而德其治楚國,楚國之能平均以復先王之業者,夫子也。以小怨置(廢棄)大德,吾不義也。將入殺之(白公)。」帥(率)方城之外以入,殺白公而定王室,而葬二子(子西、子期)之族。
這第三段與〈周語上〉的第三加第五條在結構方式上完全相同。
准此,筆者認為〈周語上〉的第五條亦當系第三條的結尾,這樣不僅有了厲王的結局,也有了邵公的進一步的態度,也就是說本條不當單列一條,而應置於〈周語上〉第三條之後。再說,第三條記邵公之嘉言善語,第四條「厲王說榮夷公」記芮良夫之嘉言善語,第五條又回過來記邵公之嘉言懿行,從人事的相關性上看,亦不應如此夾雜。其夾雜的原因可能是:第三條以「乃流王於彘」結尾,第四條以「王流於彘」結尾,兩個結尾非常相似,故而以「彘之亂」起筆的第五條遂誤置於第四條之後了。
2、〈周語上〉第八條「穆仲論魯侯孝」,開頭「三十二年春,宣王伐魯,立孝公,諸侯從是而不睦」一段,當是前一條之結尾,不能作為本條的背景或緣起。《四部叢刊》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韋注(以下簡稱「《四庫》本」)、紹興圖書館所藏明萬歷張一鯤、李時成刻、郭子章、周光鎬校、文盛堂藏板南宋鮑彪原本《國語、國策合注》(其所依據者為北宋宋庠《補音》本,宋庠字公序,下文循例稱公序本)、明萬歷十三年(1585)吳汝紀刻本北宋宋庠《補音》(亦公序本,以下凡稱「公序本」者,皆同時指代上述二本)和徐元誥《國語集解》(以下簡稱「《集解》本」)本正將之屬上,當從。
3、〈周語中〉第一條「富辰諫襄王以狄伐鄭及以狄女為后」:
襄王十三年,鄭人伐滑。王使游孫伯請滑,鄭人執之。王怒,將以狄伐鄭。富辰諫曰:……王不聽。十七年,王降狄師以伐鄭。
王德狄人,將以其女為后。富辰諫曰:……王不聽。十八年[42],王黜狄后。狄人來誅殺譚伯。富辰曰:「昔吾驟諫王,王弗從,以及此難。若我不出,王其以我為懟乎!」乃以其屬死之。
《集解》本和校點本將上文合為一條,明道(北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本和公序本雖在具體章節的分合上與此稍異,如明道本將「十八年」及以下分屬,公序本則一直下貫到下文「晉文公納之」,二者都將上述主體部分合為一章。事實上,上文記錄了兩件事,皆自為起訖,各有一個完整的三段式。可能是因為言主為同一人,故而校點本、《集解》本皆將之合而為一,但《國語》中言主為同一人而分為幾條者所在多有,如有關公父文伯之母、仲尼等的條目,此條自然亦當依其結構模式分而為二。
再者,校點本以「王德狄人」另起,此「德」就顯突兀,事實上,上一條的第三段僅「王不聽」三字,「十七年」之後當屬下,然後才有「王德狄人」之語,檢《四部叢刊》本和《四庫》本正於此將它們分屬,當依改。
4、〈晉語一〉第二條「史蘇論驪姬必亂晉」,校點本第一部分到「何敢憚罰」止。其實先有獻公卜伐驪戎,史蘇占之,接著是「公弗聽,遂伐驪戎,克之,獲驪姬以歸,有寵,立以為夫人」,這應該已經是第三段了,言主是史蘇。以下「公飲大夫酒」到結尾是又一個完整的三段式,第三段是「既,驪姬不克」以下,言主是三大夫:史蘇、郭偃、士蔿。明道本、公序本、《四庫》本、《集解》本、校點本皆未分屬,當依改。
5、〈晉語一〉第四條「獻公將黜太子申生而立奚齊」,第一部分自有一個三段,言主依次為荀息、丕鄭、里克三大夫,其第三段則是「三大夫乃別」。「蒸于武公」以下第二部分為不相連屬之另一事,言主為太子申生,其中有勸告和對答,太子「吾其止也」一語本身就可視為第三段,因而又有了一個完整的三段式,故當另立一條。檢公序本、《四庫》本正分屬,則明道本、《集解》本與校點本皆當依改。
6、〈晉語一〉第六條「優施教驪姬遠太子」,第一部分為優施教唆驪姬施讒,言主為優施,其第三段是「是故先施讒于申生」;「驪姬賂二五」以下部分為驪姬賂二五使獻公另處宗子,言主為二五,「公說」以下為第三段。如此,則各有三段,宜分而為二,檢公序本、《四庫》本正分屬,明道本、《集解》本與校點本當依改。
7、〈晉語二〉第五條「獻公問於卜偃」一段的誤置與歸屬已在上文第二部分「當條未驗的預言與《國語》全書的互見法」中言及,此不贅。
8、〈晉語三〉第五條「秦薦晉饑晉不予秦糴」,公序本、校點本、《四部叢刊》本、《四庫全書》本皆合作一處[43],但本條明顯有「晉饑」、「秦饑」二個部分內容,前者嘉言善語的言主是公孫枝,第三段是「是故泛舟於河,歸糴於晉」;後者嘉言善語的言主是慶鄭,第三段是「遂不予」。二者當系同類之事置於一處,以其結構模式論,當分而為二。且同類之事在《國語》中單列者夥矣,如以「靡笄之役」、「鄢之役」等發端的條目,校點本都單列。
9、〈晉語四〉第一條「重耳自狄適齊」,第二節之「乃行」一詞當屬上,「過五鹿」以下為另一事,前一部分言主為狐偃,後一部分言主為子犯,各有完整的三段,亦宜分而為二。明道本、公序本、《四庫全書》本、《集解》本、校點本皆將二者合為一處,校點本更將「皆以為然」與「乃行」分屬兩段,更不倫。
10、〈晉語四〉第三條「齊姜與子犯謀遣重耳」,此與上一條皆敘重耳在齊事,重耳樂不思蜀,齊姜與子犯合謀使重耳出行,事相接,人未變,不當分而為二,檢明道本與校點本同,而公序本、《四庫》本與《集解》本皆合而為一,當依改。
11、〈晉語五〉第五條「靈公使鉏麑殺趙宣子」,力士鉏麑受命賊趙宣子,為其恭敬所感,竟觸庭槐而死,臨終前還有一番嘉言善語,則三段式結構已經完整。以下敘「靈公將殺趙盾」,變換了稱謂,又敘趙穿弑靈公,迎成公,不當與上述之事合為一條,其中無人物之嘉言善語,故亦無由單列一條,疑系他處錯簡竄亂於此,當另置,但所見各本均合作一處。[44]
12、〈晉語六〉第五條「范文子論內睦而後圖外」到第七條「范文子論勝楚必有內憂」,三條皆敘鄢之役時晉國其他大夫欲戰,范文子不欲,事相重,語相似,證明范文子遠見之第三段僅在第七條出現,則三條實僅一條,前面相重的內容可以看作異文並存[45],並存的原因也許與先秦時期特殊的簡策制度有關,《國語》〈魯語上·展禽論祭爰居非政之宜〉的結尾隱約透露出此中的一點信息:
文仲聞柳下季之言,曰:「信吾過也,季子之言不可不法也。」使書以為三筴。
韋注:筴,簡書也。三筴,三卿卿一通也,謂司馬、司徒、司空也。
謹按:韋昭對三筴的解釋,本人不敢必其為是,但〈魯語上〉這一文本卻清楚地告訴我們當時人對一些重要文件的處理方法:書以為三筴。[46]將這種簡策制度與〈晉語六〉這些異文結合起來分析,則可見構成《國語》的原材料之豐富多樣,甚至它們很可能是更古老的「語」。
明道本、公序本、《四庫》本、《集解》本與校點本皆將上述內容分屬,當依改。
13、〈晉語六〉第八條「范文子論德為福之基」,范文子「吾何福以及此」一語於本條未見應驗,下條(第九條)有「范文子卒」,則兩條不當分立,應合二為一。明道本、公序本、《四庫》本、《集解》本與校點本皆分屬,當改。
14、〈晉語七〉第三條「悼公始合諸侯」,「始合諸侯……於是乎始復霸」一段應作為第二條「悼公即位」的結尾(公序本正如是),因為前面記錄了悼公如何知人善任,這一段中不僅點出了知人善任的結果(復霸),還交代了呂宣子、令狐文子這些當年委以重任的大臣後繼有人。不當把這些結局置於「會諸侯於雞丘」之前,它們當不得背景或緣起。檢公序本、《四庫》本和徐元誥《集解》正是將「四年,會諸侯于雞丘」置於章首,後者易其條名曰「四年,會諸侯於雞丘」。張以仁先生從總述與專論的區別論及〈晉語七〉二三兩條的分合問題,將校注本與公序本對勘,所得結論與本人同,文繁不俱引。[47]
15、〈晉語九〉第二條「中行穆子帥師伐狄圍鼓」,「中行伯既克鼓」前後有二部分,前一部分言主為中行穆子,「鼓子之臣」之後言主為夙沙釐,各有完整的三段,亦宜分而為二。《四庫》本與校點本皆未分割,公序本、《集解》本前後分屬,當從。
16、〈鄭語〉,「幽王八年」以下公序本、《四庫》本未單列,明道本、校點本分屬二條,其實這第二條並沒有常見的「語」,它只是兩周之際一系列歷史事實的記錄,放在這裏是為了證明史伯所言不虛,因而只是作為上一條的第三段而成立,不當單列一條。關於這一點,王樹民、沈長雲在給徐元誥《國語集解》作校記時已先得我心,云:「幽王八年而桓公為司徒,原書以此句提行。按以下所記之事為桓公與史伯對話之驗證,不應與上文分開。」[48]張以仁〈從國語與左傳本質上的差異試論後人對國語的批評〉一文也已注意及此,云:「校注本將二節獨立成篇,恐怕是沒有瞭解到這一層意思(俞按:指為前文之征驗之意)」。[49]
又,《集解》本將〈晉語四〉「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一部分單列,視之為單獨一條,其實本部分也無「語」,錯誤與此同,蓋因不明「語」這種文類特點之故。
17、〈楚語上〉第一條「申叔時論傅太子之道」,明道本、公序本、《四庫》本將「(楚)莊王使士亹傅太子箴」 的內容合而為一,校點本取第二條為名,《集解》本取後一條為名,實際上,前面部分云:「莊王使士亹傅太子箴,辭曰:……王曰:……對曰……王卒使傅之」,其中三段式結構已經完整,當自為一條;「申叔時論傅太子之道」部分,雖所問之事為一,但言主已由士亹轉換成了申叔時,僅缺第三段,有問有答,結構完整,與上文討論的問答式同,亦應單列一條。
五、餘論:從「語」形式特徵的階段性談對它的文類認定
西元前六、七世紀之交,楚莊王與申叔時對話時已有了可作為教材的「語」,當時的「語」是什麼模樣,我們只能根據《國語》中的材料作一些大致的推斷,但《國語》八「語」已呈現出駁雜的面貌,在這駁雜的面貌中,我們大致歸納出言類之「語」(〈周、魯、鄭、楚語〉)和記言敍事並重的〈晉語〉三段式的結構模式,在這樣的結構模式中,我們還能看到敍事文體的若干殘留痕跡;到了《論語》,三段式這種由史料而來的敍事尾巴進一步退化,第三段消失,只保留了問和答兩段,還有不少章節甚至還省略了弟子請益的背景,第一段中只留下「子曰」一詞,可見敍事成分在繼續省略;更進一步,那些散見於經、史、子中的嘉言善語集,連言主也不復記錄,於是那些個人性或集團性或地域性的社會經驗、人生智慧也就變成了全社會所有成員的共同財富;最後,諸子圍繞這些嘉言善語,將其中的意義進行引申發揮,成為專題論文,「語」這種曾經存在的文類也就融進了諸子散文之中了。由這一發展演變線索可以看出,「語」這種古老的文類,在它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是以動態的不斷變化的形式出現的——這一點正說明了這種文類的活力。因此,我們很難用一個一成不變的形式概念去界定它,也不能用某一種特定時代的形式特徵去框定它。不變的是它的功能特徵,即申叔時所說的「明德」。
有了這個功能特徵,我們就能理解為什麼《國語》中那些嘉言善語和興衰成敗之事會被視為「語」,《論語》中孔子弟子所記之「諸善言」(劉向〈別錄〉語)、「孔子應答弟子時人及弟子相與言而接聞於夫子之語」(班固《漢書》〈藝文志〉語)以及「時賢及古明王之語」(《經典釋文·論語序錄》)也被稱作「語」;漢初陸賈為高祖「粗述存亡之征」,高祖之左右又「號其書曰《新語》」[50],從中我們能看出春秋迄漢初,人們對「語」有著一種文類的自覺,這種自覺不是基於它一成不變的形式特徵,而是其功能特徵。因此之故,我們今天討論「語」這樣一種文類,判斷它是否曾經存在,或者都有哪些材料該歸屬到「語」這個文類範疇中,就不能以一成不變的概念去衡量,而要以一種歷史的並且是發展的眼光去審視,若局限於某一階段,譬如,如果只認定格言諺語集屬於「語」的文類範疇,那麼,對那些帶著敍事尾巴的三段式(《國語》階段)和二段式(《論語》階段)的材料就很難認可其為「語」了。好有一比,若只認定編年體的《春秋》是歷史體裁,就會拒絕認可記傳體的《史記》和更晚近的《通鑒記事本末》也是一種歷史體裁。
更複雜的是,其中「德」的內涵也會隨著時空的轉換而有所變異。記錄孔子及其門人言行的文獻被稱為《論語》,記錄縱橫家言行的文獻也可稱之為《事語》[51]。孔子思想集前代文明之大成,冠名為「語」當之無愧,戰國迄漢初某些人把縱橫家這種特定人群的特定人生經驗也奉為「語」,除了自高身價的動機而外,「明德」概念的泛化也在其中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內涵的轉換和概念的泛化,使得「語」的形式更加多樣,並最終導致這種文類的自我消解,那種以保存嘉言懿行的碎片為目的的書寫形式為後來《世說新語》、《唐語林》等文獻所繼承,以保存格言諺語為目的的書寫形式幾乎各個時代都有;而作為教材的功能,也並未因原先形式的消解而淡出,而是由後世的〈弟子規〉、《增廣賢文》、《太公家訓》、《龍文鞭影》、《幼學故事瓊林》等童蒙讀物和更多的家訓、戒子書、女訓、學規、官箴、帝範等取而代之。
附:校订后的〈周、魯、鄭、楚語〉「言」的結果一覽表
| |
有第三段之條目 |
無第三段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10以下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11--20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21--30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31以上之條目 |
| 周語上 |
13條,取消5 |
|
2、8、9、12 |
3、4、6、10 |
1、11 |
7、13、14 |
| 周語中 |
11條 |
|
1’、2—4 |
1、5、7、10 |
6 |
8、9 |
| 周語下 |
1—3、5、6、8、9 |
4、7 |
5 |
2、8 |
3 |
1、6、9 |
| 魯語上 |
2—13、16 |
1、14、15 |
2—6、8、11、12 |
|
|
7、9、10、13、16 |
| 魯語下 |
2—8、11、19 |
1、9、10、12—18、20、21 |
6—8、19 |
2—4、11 |
|
5 |
| 鄭語 |
1 |
|
|
|
|
1 |
| 楚語上 |
1—4、6—9 |
1’、5 |
1—4、7、9 |
6 |
8 |
|
| 楚語下 |
3—5、8、9 |
1、2、6、7 |
4、8 |
3、5 |
|
9 |
| 總計 |
67 |
23 |
29 |
17 |
5 |
16 |
校订后的〈晉語〉「言」的結果一覽表
| |
有第三段之條目 |
無第三段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10以下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11—20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21—30之條目 |
第三段字數在31以上條目 |
| 晉語一 |
12条全部 |
|
1、4、4’—6 |
2’、3、7、8 |
2、9 |
6’ |
| 晉語二 |
8条,其中之1—4、6—8,取消5 |
9 |
4、6 |
7 |
|
1、2、3、8 |
| 晉語三 |
9条,其中之1、3—8、5’ |
2 |
8、5、5’ |
1、3 |
6、7 |
4 |
| 晉語四 |
25条,其中之1、3—9、12、14—21、25,取消2 |
10、11、13、22—24 |
1、3—7、9、14、17、21 |
1’、8、15、16、19、20 |
|
12、18、25 |
| 晉語五 |
14条,其中1、2、4—6、13、14 |
3、7—12 |
1、5、6、14 |
2、4、13 |
|
|
| 晉語六 |
7条,2、7、8、10—12、(取消3、5、6、9) |
1、4 |
11、12 |
2、8 |
10 |
7 |
| 晉語七 |
1、3—9 |
2 |
6、8、9 |
3—5、7 |
|
1 |
| 晉語八 |
1、2、5、8、11—14、16—19 |
3、4、6、7、9、10、15、20 |
2、8、12、13、16、18 |
5、17 |
19 |
1、11、14 |
| 晉語九 |
21条,1、2、2’、4、6、7、9、12、14、18—20 |
3、5、8、10、11、13、15、16、17 |
6、7、12、14、19 |
1、2、 |
2’、18、20 |
4、9 |
| 合計 |
91 |
35 |
40 |
26 |
9 |
16 |
2004年5月20日初稿於南京師範大學
2005年5月25日修訂於紹興文理學院
鳴謝:本文投《漢學研究》之後,承兩位匿名評審專家惠予了寶貴的修改意見,並開列詳盡的參考書單,但張以仁先生和幾位日本學者的論著極難找到,為此,華東師大教授胡曉明師和政治大學劉又銘教授、黃鐘毅先生給予了很多幫助,在此一併致以衷心的感謝。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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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吳·韋昭注,《國語》,校刊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清·黃丕烈撰)、明道本《考異》(清汪遠孫撰),清同治八年(1869)湖北崇文書局重雕。
南宋·鮑彪原本《國語、國策合注》,明萬歷張一鯤、李時成刻,郭子章、周光鎬校,文盛堂藏板,紹興圖書館藏。
三國·吳·韋昭注,北宋·宋庠補音,《國語》,明萬歷十三年(1585)吳汝紀刻本,紹興圖書館藏。
三國·吳·韋昭注,《國語》,《四部叢刊初編》本,上海,上海書店據商務印書館1926年版重印,1989,後者據明金李刊本景印。
三國·吳·韋昭注,《國語》,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三國·魏·何晏等注,《論語》九種,北京,中華書局四部要籍注疏叢刊,1998。
西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
清·王引之撰,《經義述聞》,上海,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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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人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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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樹民 2002 〈《國語》的作者和編者〉,收錄於民國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6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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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平 2000 〈《國語》敍事芻論〉,《北方論叢》2000年第6期,總第164期,頁73—79。
葛志毅 2001 〈史官的規諫記言之職與《尚書》、《國語》的編纂〉,《文史》2001年第3期,35—46。
注释:
[1]見《國語》〈楚語上·申叔時論傅太子之道〉。 上海師範學院古籍整理組校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頁528,下文《國語》中之引文若非特別加注者皆同此本,不另加注。
[2]視「語」為一種曾經有過的體裁,前輩學者如張政烺(〈《春秋事語》解題〉,《文物》1977年第1期)、孫長雲(〈《國語》編撰考〉,《河北師院學報》,1987年第3期)、王樹民(〈《國語》的作者和編者〉,收在民國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中)、臺灣張以仁(〈《國語》辨名〉,載氏著《國語左傳論集》,臺北:東升出版公司,1980;〈從國語與左傳本質上的差異試論後人對國語的批評〉,載氏著《春秋史論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日本貝塚茂樹(〈論語の成立〉,日本《東方學》第1輯,1951年3月;〈國語に現れた說話の形式〉,《東方學》第14輯,1957年7月)、谷口洋(〈《國語》《論語》にぉけゐ「語」につぃて〉,日本《日本中國學會報》第50期,1998年10月)等已有專文研究,張以仁先生用力尤勤。本人也曾著文討論(見〈古「語」述論〉,臺北:政治大學文學院編,《「孔學與二十一世紀」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1年10 月)。筆者贊同張政烺先生將「語」分為記言和記事的兩類的觀點,認為「語」中有記事一體,只有這樣才能涵蓋《國語》中以記事為主的〈吳語〉、〈越語〉和記言記事並重且敍事條理清晰的〈晉語〉,這是本人與張以仁先生最大的歧見。本文是本人主持的2002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古「語」新研」結題報告《語:一種古老的文類和教材》的部分成果,其他於近期發表的論文尚有:〈《論語》與古「語」關係疏證〉(臺北,《孔孟學報》總第83期,2005年9月),〈事類之「語」及其成立之證明〉(《淮陰工學院學報(人文社科版)》2005年8月號),〈《國語》的文類及八「語」遴選的背景〉(北京,中華書局,《文史》2005年第6期,2005年12月號),〈秦簡〈為吏之道〉的思想史意義發微——從其集錦特色談起〉(長春,《社會科學戰線》2005年12月號),其餘各部分也將陸續發表,故在此處於前賢成果不再徵引,關於「語」的定義也不再重複討論,順筆表過。
[3]〈吳語〉、〈越語〉重在記事,自有其敍事體例和結構方式,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討論《國語》的敍事特色一般也只能以〈晉語〉、〈吳語〉、〈越語〉為限,如王靖宇《中國早期敍事文論集》(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中國文哲專刊第15輯,1999年4月)一書,其中〈從敍事文學角度看《左傳》與《國語》的關係〉一文所舉《國語》中例子全出〈晉語〉,筆者不是說王先生從〈晉語〉中找例子錯了——〈晉語〉之外的《國語》似乎也難以舉證出足夠的關於敘事文學的典型例子,我是說以《晉語〉代替《國語》這樣的方法有以偏概全之嫌,其錯誤的根源在觀念上,即在寫作方法上而不是编辑目的上先驗地視《國語》為一部有機統一的著作。事實上,《國語》八語自有體例,〈晉語》的敍事特色並沒有在以記言為主的〈周語〉、〈魯語〉、〈齊語〉、〈鄭語〉、〈楚語〉上體現出來,反之亦然。即使是同樣以記事為主的〈吳語〉、〈越語〉,其敍事特色也不與〈晉語〉一致,因此,〈晉語〉的特色只能代表它自己。〈齊語〉也屬言類之「語」,但其中集中記錄了管仲的治國之策,與其他四篇以集錄零散的嘉言善語為特徵的「語」又有不同,倒與同期的子書逼似,所以同樣的內容又見於《管子》〈小匡〉中(李學勤先生曾有〈〈齊語〉與〈小匡〉〉一文專門討論,見氏著《古文獻叢論》,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頁176——183),本文討論《國語》中的言類之「語」主要集中在〈周、魯、鄭、楚語〉。
[4]分章以上海師範學院古籍整理組校點本為准,下同。
[5]王靖宇先生據《國語·晉語》與《左傳》同類題材內容的比較得出結論:對《國語》編輯之際,是否經過統一整齊的問題,持否定觀點,他說:「看起來,它的作者對所搜集到的有關材料衹作了粗略安排,並未刻意去整理、加工,或重寫。這就是何以《國語》在敘述中不但對一些細節交代得不夠清楚,而且有時還會出現重複和不協調的現象。」(見氏著《中國早期敘事文論集》,同上注,頁164,在同書第178頁上也有類似的表達)這個結論若是單就敍事部分特別是某些敘事細節而言,可謂是獨具隻眼,但是若是將這些敍事材料放到《國語》整個預言系統中,特別是面對相當數量的預言經過了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之後才得以驗證這一點看,就不得不重新考慮其說的可信度。這個問題可以與古史官對占卜材料的整理工作並案研究,若就占卜本身而言,前辭、貞辭、占辭之類是不需要重新整理的,但驗辭則肯定是另一個時間甚至可能是另一個(群)人所為了。第二,從〈晉、齊、吳語〉的結尾看(詳下文),又不得不承認三「語」驚人的相似性,而這相似性是無法用異時異地異作者的巧合來解釋的。所以笔者认为尽管在写作方法上《国语》不是一部有机统一的著作,但在编辑心目中,却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目的,因而在宏观结构上也呈现出某些一致性。本文前半篇的工作就是寻找出这样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又是本文第四部分立论的前提。
[6]公序本作「王弗聽。於是國人莫敢出言」,謹按:依文義當以「國人」為是。
[7]明道本與上條合,茲依公序本、《四部叢刊》本分立。
[8]宋庠據《史記》〈魯世家〉和《漢書》〈人物表〉謂伯禦非括而系括之子,糾正韋昭注。見徐元誥《國語集解》引,民國·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頁22。此句「立伯禦」主語不明,疑「及魯人殺懿公」下有脫文。
[9]上海師範學院校點本和明道本將「三十二年」及其下之文屬下,依文義,此句之事系武公廢長立弟的又一結果,當依公序本屬上。
[10]明道本,「始霸」下尚有「也」字。
[11]本文完稿後,筆者拜讀到萬平〈《國語》敍事芻論〉一文,其中說到:「(《國語》)大多數篇章在開頭簡略地介紹事件的發端,或某些徵兆,然後是主要人物的論諫或者對話,可算全章正文……結尾一般較簡潔,通常是指出歷史事件或歷史人物的結局,多半和預言應驗。這種結論,或假「君子」之口道出,或引孔子等人語作結,或直接以敍述人語言點明,著墨不多,卻指出了這些歷史事件的影響。」(載《北方論叢》2000年第6期,總第164期,頁73—79)儘管萬文沒有對《國語》八「語」進行具體分析(如三段式並不體現于〈齊語》、〈吳語》和〈越語》,前者已融入子書體例,後二者系事「語」,不可與言類之「語」並論),所應驗的預言也不止於「多半」,「大多數篇章」的結論部分也很少有依託于君子或孔子之語的——這些只能看作變例,但對於三段式結構模式的認識卻早於本人。稍後,政治大學友人又郵來張以仁先生論著的影本,張先生有云:「《左傳》重點在事的記述,《國語》則在言的鋪張。有時言辭之首,或書史事以交代其背景。言辭之末,或附史事以為之征驗,皆無非是增加其說理的效果而已。」(見張以仁〈從國語與左傳本質上的差異試論後人對國語的批評〉,載氏著《春秋史論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頁109)僅從《國語》中著重記言的〈周、魯、鄭、楚語〉而論(張先生未將言類之「語」與事類之「語」區分開來),根據筆者的統計,「言辭之首」「書史事以交代其背景」、「言辭之末」「附史事以為之征驗」者遠不止于「有時」與「或」,幾乎是全部,但對於这种三段式的感悟,張先生顯然已先得我心,不敢掠美,特予標出。
[12]韋昭〈國語解敘〉,《國語》,上海師院古籍整理組校點本(同注1),頁1。
[13]第五條細分起來,可有兩個三段,第一部分結尾為「公使往」,第二部分結尾為「齊人歸其玉而予之糴」,但因事主言主皆為同一人,事之先後又相屬,故各注本皆未再行分割,可從。
[14]其中大致有兩個三段,前者言主是宗有司,第三段是「弗聽,遂躋之」;後者言主是展禽,第三段是「既(及)其葬也,焚,煙徹于上」。因前後事相屬之故,不必再分割。
[15]其中第10、13——17共六條,皆用「某某(一處子夏,一處師亥,四處仲尼)聞之」作結,其實也可看成是相應的「語」的第三段,但因與前文定義的第三段略有出入,為精審計,姑且放在變例中討論。
[16]第十四條有事無言,在文類上為特例,在《國語》言類之「語」中為僅見,但在第三段的表現方式上仍為通例。
[17]第七條也有兩個前後相屬的三段,第三段皆極簡略。
[18]第四條也是前後相屬的兩個三段,前一則言主為叔仲昭伯,第三段為「乃遂行」;後一則言主為榮成伯,第三段為「乃歸」,因「乃遂行」之下接「反,及方城」,時間和事件皆緊密銜接,因而儘管言主變換,仍不妨依舊本合為一則。
[19]第五章昭王賞及鄖、懷的文字已出現,唯最後缺「遂賞之」字樣。
[20]由多個前後相屬的三段組成。
[21]第八條由多個前後相屬的三段組成。
[22]第七條可分為三部分:作轅田、作州兵、改館晉君,三部分之事前後相屬。第八條,「十五年,惠公卒」之後一段系對《晉語三》之綜述,非第八條之第三段,疑為編者統稿時所加。
[23]字數為二條之第三段相加。穆公答丕豹之問時已有定見,不必再問于公孫枝,當先有「謂公孫枝曰予之乎?」得其予之之請,然後有穆公否決丕豹不予之請,接著有「是故泛舟於河歸糴于晉」,文從字順。因上一條結尾敘丕豹之事,故誤置丕豹之語於前。
[24]系前後相屬的兩個第三段累加。
[25]系前後相屬的三個第三段累加。
[26]第十八條有前後相屬的三個三段式。
[27]是不同時期同樣性質嘉言善語的綜合。
[28]系前後相屬的兩個第三段相加。
[29]此六條為一組,存當時嘉言善語,佚事亦因而附焉。
[30]系前後相屬的兩個第三段相加。
[31]魏絳受女樂與否,本條沒有交代,但也未見其再次推辭。《左傳》〈襄公十一年〉則明確記載「魏絳於是乎始有金石之樂」,准此,則第三段也已在不言中了。
[32]「何日之有」一句於此語義不通,據文義,其中的「之」當系因與「亡」字形近,遂致文字隸定之誤。
[33]徐仁甫著,《左傳疏證》(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頁55。王靖宇先生《中國早期敘事文論集》中〈從敘事文學角度看《左傳》與《國語》的關係〉、〈再論《左傳》與《國語》的關係〉二文以〈晉語〉為例,將二書內容交集部分作了細緻的比較,也得出過類似的結論:「總的來說,《國語》似乎以記言為主,而《左傳》則以記事為主。」(同注3,頁178)
[34]張以仁〈從國語與左傳本質上的差異試論後人對國語的批評〉將「桓公憂天下諸侯」以下凡三百六十九字「視為前文之總征驗」(氏著《春秋史論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頁110),或恐與第三段之簡略常例不合,故筆者於此處僅取最後三十二字作結尾。
[35]〈周語下〉共九條,其中有七條涉及單氏家族,第七條「景王問锺律於伶州鳩」系由鑄無射而起,則其文亦因上條「單穆公諫景王鑄大锺」連類而存。故本人頗疑〈周語下〉淵源於單氏的家族文檔。類似的情況也見於《魯語下》,其中第10條到第17條共八條皆涉及公父文伯之母,其前後又多記公父文伯同宗之季文子(魯正卿,宣公弟叔肸之子公孫嬰齊,又稱季孫行父)、季武子(季文子之子季孫夙,公父文伯之曾祖)、季平子(季武子之孫)、季桓子(季平子之子)、季康子(季桓子之子)之言行,綜合這些現象,筆者認為這些脈絡清晰、內容集中的材料極有可能是我國目前所能見到的最早的家語,至少來源於最早的家語。因這一問題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在此不便展開,順筆表過。
[36]謹按:上文第一部分提及《國語》之前的歷史體裁及其帶給《國語》的影響,那是就該書的原料而言;這裏的甲骨卜辭和占筮之辭及其帶給《國語》言類之「語」的影響,則是就其結構模式而言。
[37]見馬如森《殷墟甲骨文引論》,長春,東北大學出版社,頁176——179。細分起來,敘(前)辭之前尚有「兆辭」和「署辭」(參見李學勤《周易經傳溯源》,長春出版社,1992,頁139;李零《中國方術考》,東方出版社,2000,頁249—250),唯前二項尚未進入正式貞問階段,故不計入卜辭結構模式之中。
[38]詳見李零《中國方術考》(同上注),頁273—279。
[39]東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清·阮元校刻本,《十三經注疏》,頁805中。
[40]關於「語」與瞽史的密切關係,葛志毅〈史官的規諫記言之職與《尚書》、《國語》的編纂〉(《文史》2001年第3期)、日本學者貝塚茂樹〈論語の成立〉(日本《東方學》第1輯,1951年3月)、〈國語に現れた說話の形式〉(《東方學》第14輯,1957年7月)、小南一郎〈語から說へ——中國にぉける小說の起源をめぐって〉(日本《中國文學報》第50冊,1995年4月)、谷口洋〈《國語》《論語》にぉけゐ「語」につぃて〉(日本《日本中國學會報》第50期,1998年10月)等論文從文學創作和傳播的角度有過專門的探討,本文揭出「語」的結構模式與甲骨卜辭、占筮之辭結構模式的驚人相似,或可從新的角度為彼等之說添一新證。
[41]西漢·司馬遷著,《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頁2699。
[42]清·王引之《經義述聞》詳考其時,謂各本「十八年」當系「十七年」之訛(見氏著《經義述聞》,上海,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 1934,卷二十,頁783),徐元誥《集解》從之。王說有理,可從。
[43]校點本雖將之分作前後二段,但仍合作一條。天聖明道本於「秦飢」處剛好換行,故難以判斷是否分屬。
[44]唯《四庫》本正巧於「靈公將殺趙盾」處換行,故無由判斷。
[45]王樹民先生已云:「《晉語六〉記鄢陵之戰共有四條,內容無大出入,惟有詳略之異,是其本出同源,因錄者取捨不同而有異。」見王樹民〈《國語》的作者和編者〉,載民國·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頁602。謹按:內容無大出入者唯第五、六、七三條。
[46]《左傳·文公十五年》載宋大夫華耦云:“君之先臣督(華耦之曾祖父)得罪於宋殤公,名在諸侯之策。”《左傳·襄公二十年》又載:“衛甯惠子疾,召悼子曰:‘吾得罪於君,悔而無及也。名藏在諸侯之策,曰:孫林父、甯殖出其君。君入,則掩之。若能掩之,則吾子也。若不能,猶有鬼神,吾有餒而已,不來食矣。’悼子許諾,惠子遂卒。”由這裡亂臣之惡名載於諸侯國簡策一事,可證“書以為三策”系當時的一種制度安排,唯“三”字則未必為實指。
[47]詳見張以仁著《春秋史論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頁177—178。
[48]民國·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頁481。
[49]詳見張以仁著《春秋史論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頁110—111。
[50]西漢·司馬遷著,《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頁2699。
[51]見劉向《戰國策》〈敘錄〉:「中書本號,或曰《事語》,或曰《長書》,或曰《修書》。臣向以為戰國時遊士,輔所用之國,為之策謀,宜為《戰國策》。」西漢·劉向集錄,《戰國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頁1。即此知劉向輯錄《戰國策》時的部分原始材料中有名為《事語》者。
本文曾刊發於台灣《漢學研究》,總第二十三卷第二期,2005年12月
作者俞志慧,文學博士,文獻學博士後,現任紹興文理學院中文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