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

Chinese Poetr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in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中心的方针大计、评估本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全国范围内的中国诗歌研究领域的有影响的专家组成,包括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诗歌刊物主编、诗歌研究机构负责人等,并注意到年龄层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专家(包括主任、副主任)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如下:

         1、及时对国内外每一年的中国诗歌的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回顾,探讨其发展趋势,以确定本中心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的开展。

         2、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成果、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学术刊物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确定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缺点,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

         3、审批中心的研究课题及任命课题组负责人。

         4、审批中心拟举办的重大国内学术会议及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学术会议召开后总结其得失。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有些临时出现的具体问题,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

 

                19991220